為規范通關無紙化改革中電子支付繳稅業務,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除另有規定外,在通關無紙化模式下,參與稅費電子支付業務的進出口企業應在海關審結報關單生成電子稅款信息之日起10日內,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商業銀行發送稅款預扣指令。未在規定期限內發送預扣指令的,將直接轉為柜臺支付,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條規定,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征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3日